(2017)粤0606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14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105国道碧江工业区北1号307室。法定代理人: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智,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借45000元,并约定由被告于10月10日还款,但被告期满后未还。后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承诺书,承诺4月30日归还,但被告到期未履行承诺,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4日为11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晓智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依法向被告黄晓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2016年10月10日还款。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之前向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借款于2017年4月30日归还本金,并支付从借款日起按银行借款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如逾期,接受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追缴方式。因被告未能清偿欠款,遂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清偿了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能如期清偿欠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欠款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欠款数额应以本金40000元为准。利息宜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因被告于原告提起诉讼后清偿了欠款5000元,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该部分已经清偿欠款本金对应的借款利息为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黄晓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款项4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驳回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7.11元(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黄晓智负担(该款项请迳行支付给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莹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