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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秀兰与张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兰,张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613号原告:吴秀兰,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福(系原告女婿),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张伟,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吴秀兰与被告张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秀兰以已于被告张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秀兰承担。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心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