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秀兰与张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兰,张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613号原告:吴秀兰,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福(系原告女婿),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张伟,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吴秀兰与被告张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秀兰以已于被告张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秀兰承担。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心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