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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守恩,经理。被执行人孙永学,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永学应支付申请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损失款295995.06元,承担执行费4684.97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永学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