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盼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盼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盼伟,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本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盼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军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盼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23时10分,被告人邹盼伟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时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瑞利纤维布厂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贾某驾驶的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持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邹盼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邹盼伟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99毫克/100毫升。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盼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邹盼伟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邹盼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沧科司鉴(2016)医毒字第67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河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6年6月3日出具河公交认字2016第501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盼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盼伟醉酒后驾驶机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邹盼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邹盼伟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盼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凤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宁书 记 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