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泰华与徐夏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泰华,徐夏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65号原告:张泰华,女,汉族,1939年10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晖(系张泰华女儿),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徐夏冬,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花(系徐夏冬妻子),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泰华与被告徐夏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泰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泰华负担。审 判 员 陈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尚军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