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涂海军、王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龙,涂海军,王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周海龙,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涂海军(曾用名涂周荣),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王果,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周海龙申请执行涂海军、王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龙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工程款46924.80元及违约金3754元,合计50678.80元;②案件受理费737元;③执行费6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涂海军、王果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且通过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涂海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