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嘉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嘉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455号原告:上海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被告:何嘉恩,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上海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嘉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嘉恩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剑萍审 判 员 姚 蕾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