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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051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法定代表人:罗玉洪,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75675766H。法定代表人:黄世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