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卫海滨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海滨,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海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海滨及其同居女友余某租住在宜宾市翠屏区光复街滨江公寓2栋2单元四楼8号。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卫海滨通过淘宝网以及QQ群先后在网上购买制枪设备:包括钻洗机床、搅磨机、电焊机、平口钳、扳机、枪管等物品,在租住房内制造枪支,并将制造出的3支猎枪分别销售至海南、广东、福建三省,从中获利。2016年3月4日,公安民警在其租住房发现大量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经鉴定,被查获送检的疑似枪支及疑似枪支零件中,属于成套枪支散件1套、非成套枪支散件363件。被告人卫海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制枪支和贩卖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认为被告人卫海滨的行为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卫海滨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海滨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海滨与余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后于2015年10月在宜宾见面。同年11月起,卫海滨与余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余某租住在宜宾市翠屏区光复街滨江公寓2栋的房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初,卫海滨以余某的名义、联系方式等在互联网上购买制造枪支的设备和零部件,含钻洗机床、搅磨机、电焊机、平口钳、扳机、枪托、枪柄、枪机、枪管等物品在上述租住房内制造枪支。余某明知卫海滨制造枪支而帮助其收取了部分制造枪支设备、零散件的快递包裹。其间,卫海滨将部分枪支零部件通过快递卖给王某1,获款18600元。2016年3月4日,宜宾市高县公安局在工作中于上述租住房内发现大量疑似制造枪支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取得疑似枪管2根、疑似枪柄3个、疑似枪托3个、疑似枪机1个、疑似枪套1个、疑似子弹2颗、疑似铜弹壳52颗、疑似弹壳组件237个以及其余疑似涉枪配件、制造设备等数百个(件)等。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零部件拼装成的疑似枪支1支及疑似枪支零件363件中,属于成套枪支散件1套、非成套枪支散件363件。归案后,卫海滨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的说明、余某起诉书,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以及余某另案处理情况等。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宜宾市翠屏区光复街滨江公寓2栋2单元四楼8号现场情况,如房内有一纸箱内、柜面上的枪柄和枪托以及有关钢丝钳等工具、电视柜的玻璃台面上有套筒及工具等、茶几上有枪机及子弹壳等、客厅内玻璃桌上的铅珠、客厅地面的枪机配件、玻璃桌面上陈设的子弹壳、螺丝条、黄色粉末、铅珠等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快递凭证(收件人为余某,电话××××××),抽屉内存有余某与卫海滨飞机票等物。3.搜查证、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4日,高县公安局依法在宜宾市翠屏区光复街滨江公寓2栋余某租住房内提取得枪管2根、枪柄3个、枪托3个、枪机1个、枪机部件12个、6号物证18件、7号物证25个、子弹2个、铜弹壳52个、弹壳组件237个、未开封铅珠1盒、铅珠662克、电子秤1把、电钻1把、砂轮1把、砂轮片49片、钳子3把、透明胶2卷、卷尺1把、矬子5把、改刀2把、小刀3把、电子游标卡1把、钻杆8根、钻头57根、内六角扳手22根、其他工具5样、1号配件21件、2号配件27样、3号涉枪配件21件、4号涉枪配件85件、5号涉枪配件10个、8号涉枪配件26个、9号涉枪配件42件、10号涉枪配件7个、11号涉枪配件14件、12号涉枪配件57个、13号涉枪配件112号、14号涉枪配件112号、15号涉枪配件22个、16号涉枪配件40个、17号涉枪配件112个、18号涉枪配件79个、19号涉枪配件4个、20号涉枪配件21个、21号涉枪配件10个、22号涉枪配件18个、23号10个、24号15个、25号6个、26号26个、27号40个、28号16个、29号5个、30个291个、31号3件、32号26个(均为涉枪配件)、螺丝335克、扳手1把、短细弹簧12.14个、黄色药粉1盒、长粗弹簧20根、长细弹簧19根、焊条1把、短粗弹簧88个、细钢丝1卷、保赐利自动喷漆3瓶、电焊护眼罩1个、电焊机1台、固定台2个、底火药93张、底火17张、枪套子1个、机床1台、烤筒1个、生友高压油枪1个、洁治器5把、余温发黑剂1桶(均未随案移送至法院)。4.扣押清单,宜宾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卫海滨账号为6221×××××××的邮政银行借记卡,还扣押了卫海滨银行卡8张,挎包一个,身份证、行驶证哥一张,钥匙一串(均未随案移送至法院)。5.辨认笔录,证实:(1)倪某辨认出余某经常来滨江公寓门口取包裹;(2)姜某辨认出卫海滨就是“鬼子”,即2016年2月9日在江安县山洞村持枪打猎的人;姜某辨认出余某就是2016年2月9日伙同卫海滨在江安县山洞村持枪打猎的人;(3)袁某辨认出卫海滨就是“鬼子”,就是2016年2月9日在江安县山洞村持枪打猎的人,2016年2月10日一起在滨江公寓吃饭的人;袁某辨认出余某就是“鬼子”的女朋友,2016年2月9日在江安县山洞村持枪打猎的人,2016年2月10日一起在滨江公寓吃饭的人;(4)余某某辨认出卫海滨就是他姐姐余某的男朋友;(5)朱某辨认出卫海滨、余某就是2015年以来长期找唐某玩枪的人。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5年11月17日起,余某租赁宜宾市光复街滨江公寓2栋的房屋居住,联系电话18692****XX。7.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1账户尾号为7531的邮政银行卡2015年10月25日、11月10分别向卫海滨账户尾号为3552的邮政银行卡汇出2000元、800元,王某1邮政银行账户2015年11月2日、11月28日、12月10日、12月13日分别向卫海滨账户尾号为3552的邮政银行卡汇出3000元、6000元、3800元、3000元。8.户籍信息,证实卫海滨基本情况。9.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痕)字(2016)046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证实2016年3月6日宜宾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打击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送检的疑似枪支及疑似枪支零件中,属于成套枪支散件1套、非成套枪支散件363件。10.证人证言(1)倪某(滨江公寓小区门岗值班员)证实,余某经常来小区值班室取包裹,都是余某来取的,无人代取过。(2)唐某证实,2015年四五月份,卫海滨和他在QQ群中认识,他们在群里交流枪支使用、买卖。他有两把枪,一把是以气体为动力的长管铅弹枪,一把是他在网上买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长管散弹猎枪。2015年10月,他用一把以气体为动力的“秃鹰”长管铅弹枪跟卫海滨换了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长管散弹猎枪。他和余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底,卫海滨过宜宾来和余某谈恋爱,余某把卫海滨带到符江一起吃饭。余某说,卫海滨在网上销售170的电话卡和枪支,一支要卖五六千。余某说,卫海滨的枪是其自己做的,拆开来分别邮寄。卫海滨说,自己在山东老家有加工厂在做枪,用来打鸟的。他在余某和卫海滨的住处看见有一个机器放在阳台上,卫海滨用来钻孔,一个砂轮放在客厅,卫海滨说这些都是用来做枪的工具。除此之外,还有十多个枪机和两根枪管放在卫海滨的另一空房间。卫海滨住处放了很多做枪工具和枪支零部件。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他跟卫海滨余某搭载袁某去江安打枪。他们先是去姜小红家里吃饭,饭后姜某带他、卫海滨、余某和袁某一起去山上打枪。他、卫海滨、袁某等人共打了二十几发子弹。第二天,卫海滨邀请他和袁某去了宜宾的住处吃饭。余某对卫海滨制造买卖枪支以及他和卫海滨在枪支上的交往是清楚的。余某在卫海滨还没有到宜宾来之前就向他打听过卫海滨的情况。他跟余某讲过卫海滨是在网上加工贩卖枪支的人。卫海滨来了宜宾,都是余某带着卫海滨来他家帮忙组装枪支并教他制造子弹,余某也都在场。他们一起吃饭时交流制造枪支和卖枪的情况,余某也在场。余某住处有很多加工枪支的工具和枪支零部件,余某能看到。(3)严某(唐某岳母)证实,唐某有一把气枪在家里,枪有一米长左右,枪靶是黄色的。(4)姜某证实,他在唐某高县家里看见其有两把猎枪,唐某说是鬼子拿的零件自己组装的,他也看见袁某家有枪。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唐某来他家里耍都把这两支枪带起来打雀,打枪的时候有鬼子、余某、唐某、袁某。(5)朱某证实,2015年四五月份,他多次在家中看到唐某收了长铁管、钢珠等快递包裹。他还看到唐某经常在卧室用工具把那些钢管、钢珠等制作像枪、子弹一样的东西。唐某说是用来打鸟的。唐某做枪时遇到困难就叫“鬼子”的朋友来家里和他一起做。(6)唐某某证实,他看见唐某拿枪去打过鸟。(7)杨某(唐某母亲)证实,2016年3月1日,唐某因为枪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走了。她发现唐某睡的床下有一支枪。后来,她又在唐某房间发现了一根疑似枪支的钢管和一个疑似枪托。(8)王某2证实,2016年3月初,唐某的老婆朱某拜托他帮他们把枪和子弹藏一下。朱某给了他三个口袋,说口袋里放的是枪和子弹。(9)袁某证实,2016年2月9日,他和唐某,唐某的两个朋友,一男一女(男的叫“鬼子”)到唐某的老家打鸟。唐某从包里拿出配组装了两支猎枪出来。后来他们又去了鬼子家吃饭,鬼子就跑到卧室里面拿了猎枪的一个零部件出来,说这个是猎枪的枪机,并演示了猎枪是怎么上膛的,还叫他们去他阳台上看他做枪工具,唐某还叫鬼子给其修了一下枪。(10)范某证实,2015年11月17日,她惊人介绍把滨江公寓2栋的房屋租给余某,租期为一年,1300元一个月,三个月收一次3900元,押金1000元。她和余某签的房屋租赁合同。(11)罗某(余某母亲)证实,2015年11月,余某去宜宾打工,耍了个山东的男朋友叫卫海滨。(12)王某1证实,2015年10月份,他想买火药枪驱鸟。后来,他在网上找到一个187的电话号码,对方是一个男的。后来他们在网上谈了购买子弹壳,弹杯和枪支的事宜,他给对方账户尾号为3552的邮政储蓄卡转款一次2000多元、一次3000元、还有6000多元、一次6000元。对方给他寄来了火药和枪支的配件,枪管等但是他无法组装成枪。他觉得自己被骗了。(13)傅某(王某1妻子)证实,王某1买了枪支配件想用来打鸟,但是她没有看见王某1拿枪打鸟。11.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卫海滨供称,2013年,他在网上找了枪支论坛,学习到了很多关于枪支制作方面的知识,之后他又通过论坛加入了一个枪支爱好者的QQ群。他花了两年制作成了第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后来他又在网上购买一个枪机。他通过叫“包子”网友,他进了“寂寞的夜”的微信群。2015年10月,他来到宜宾跟余某见面,不久他们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并同居。宜宾滨江公寓的房子是余某联系房东,签的租房合同。随后,他从网上购买了大量的枪支零部件及工具堆放在出租屋里,然后组装猎枪在网上销售。截至余某被抓,他一共在网上卖出过3支猎枪,分别卖往福建、广东、海南。另外一支猎枪他给了包子。2015年11月份,他通过淘宝网陆续购买制枪设备和零部件,有钻洗机床、搅磨机、电焊机、手电钻、平口钳等。他在宜宾制枪支时,还在滨江公寓帮包子加工枪。他制造的猎枪部件主要是枪托、枪管、扳机。他在网上购买了扳机后,自己组装。扳机做好后就是安装枪管,先将枪管焊接在管座上,焊接好后将管座直接插在扳机上,扳机上有个锁片可以锁住管座,装弹和退弹壳的时候只要按一下锁片就可以了。扳机和枪管安装好后就把枪托螺丝固定在扳机上就是一直完整的猎枪了。他一般都是晚上做枪,只有余某和包子看见他做过。余某还问他做枪来干什么,他说做来打鸟。子弹是他在QQ群里买弹壳和底火自己组装。他在QQ群里买的枪托五六百一个、枪管800到1000不等、扳机1000元一个,子弹20元一个,底火2元一个,余某看见过他制作枪。他在网上购买的制枪配件放在小区门卫室,余某去拿过。余某知道他做枪来打鸟。卖给海南人的那支枪,他通过邮政银行卡收款五六次,共收到约18000元。对方购买了扳机、底火、火药、弹壳、弹杯。他向买家发一支成品枪大约需要发四五次,枪把一次、枪管一次,另外扳机要拆分来发两三次。公安机关在并将公寓他和余某的租住房搜查到的制造枪支的设备及零部件都是他的。(2)余某供称,卫海滨是她男朋友。2015年10月,他们“寂寞的夜”在微信群认识的。同年11月份,他们就同居租住在宜宾翠屏区光复街滨江公寓小区。他们同居期间,都是卫海滨从银行卡里取钱消费。2016年春节前,卫海滨用用她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在淘宝网上购买制枪设备和零部件。有时快递到了,她还到门岗去取过卫海滨的快递。他和卫海滨通过快递收取了机床、钻花、子弹壳、枪管、枪托还有一些火药等零部件。机床、钻花、子弹壳、枪管等零部件是春节前收到的,枪托是春节后收到的。她没有看见卫海滨制造出的成品枪支,只看见过枪柄。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卫海滨拿了个包裹来拆封,是一把木质枪柄。他问卫海滨,买枪柄来做什么?卫海滨说,买来做枪打雀儿的。卫海滨买回来的东西,都放在他们的出租房里,有弹簧、螺丝、钢管、10多枚子弹壳等等。2016年正月初几头,唐某邀请他们去其老家耍,他们还带了枪就到附近山上打鸟。唐某、卫海滨用的两只长枪打鸟,枪响的声音很大。唐某还告诉她卫海滨做枪在网上卖。卫海滨和唐某讨论过枪的事情。她还看见卫海滨在出租房加工枪把,有人要买他就卖出去。她知道卫海滨在卖这些配件,但是卖了多少她不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海滨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卫海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卫海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海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二、高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卫海滨的犯罪工具、违禁品一批(附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宜宾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卫海滨的银行卡9张、挎包1个、行驶证1张、钥匙1串、身份证1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卫海滨违法所得18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彬代理审判员 万 刚人民陪审员 杨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涛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