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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夏某、蔡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夏某,蔡某蔡某,赵某赵某,李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5执88号被执行人:夏某,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三十万元),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蔡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三十万元),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三十万元),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刑满释放。本院在办理夏某、蔡某、赵某、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本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第五判项:扣押的作案工具丰田牌卡罗拉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为避免无益拍卖,本溪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0日已将登记在蔡某蔡某名下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E695080)上缴至本溪市财政局,经本溪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已将该车辆确定为本溪市公安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017年6月22日,本溪市公安局向我院书面申请将上述车辆提档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蔡某名下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E69***0)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本溪市公安局所有,上述有登记的特定动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本溪市公安局时起转移。二、本溪市公安局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志红审判员刘天伟审判员刘滨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刘洋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二款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