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华与赖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赖志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933号原告:刘华,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县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邹秀虹,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新,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县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李寅,均系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华与被告赖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判员 曾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