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492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62年6月24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原告姚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姚某负担。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