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949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向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8149-2,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新河村(申芜桥东侧)。法定代表人:胡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向东,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砖款138650元,并承担利息(以138650元为基数,从2015月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无银行存款;2、通过车辆查控系统,查无车辆信息;3、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张向东与蒋静娟共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阳光硅谷××室房产,但该房产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设有抵押权,且本案申请人也不是该房产的首查封主体,故该房产暂无法处置;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向东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5、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张向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的(2016)苏048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