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吴栓柱、吴海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胜,吴栓柱,吴海明,吴海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707号原告:张永胜,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栓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海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海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胜诉被告吴栓柱、吴海明、吴海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栓柱、吴海明、吴海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永胜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曙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洪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