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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620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4月23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铭,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86年10月18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孙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