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620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4月23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铭,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86年10月18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孙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