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路建洲与被告西安宏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建洲,西安宏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166号原告:路建洲。被告:西安宏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银钱。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建洲与被告西安宏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建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建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建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古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