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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应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俊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应珍,王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仲应珍,女,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系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林坪村村民,系原告亢世才之妻(亢世才于2011年11月14日死亡),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俊平,男,汉族,1967年12月09日出生,宝塔区蟠龙镇卧虎湾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申请执行人仲应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俊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宝姚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俊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800元;承担诉讼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00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