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8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王府佳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府西街。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欢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王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欢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