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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俊、万丽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万丽萍,周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519号申请人胡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丽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庆波,所在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丽萍、周庆波在银行的存款51407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万丽萍周庆波相当于51407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万丽萍、周庆波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助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