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静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718号陈静、李佳斌、袁明娥:你们与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保康农商行支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2)、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诉讼费582,执行费659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 卢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