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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93号申请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1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宜源,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雷霆,总经理。申请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在41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410万元限额内冻结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二、查封申请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铜皮沟工业园的40527.4㎡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竹山县国用(2015)第401153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