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晨莹与方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晨莹,方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29号原告:余晨莹,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方华丽,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晨莹与被告方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晨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晨莹负担。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