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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田县河铺镇沔水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田县河铺镇沔水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田县河铺镇沔水畈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县河铺镇沔水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田县河铺镇沔水畈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罗田县河铺镇沔水畈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