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26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吴起县。法定代表人:李经,该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代理人:齐鹏,吴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高俊智,吴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吴起县。法定代表人:孙广鑫。申请人吴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终结。申请执行人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7日,以被执行人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了吴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以公告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因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在吴起县庙沟打井拖欠王保财等29名劳动者工资198500元,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限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王保财等29名劳动者工资198500元,并支付所欠工资总额的25%补偿金合计49625元。经审查:2016年10月12日,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王保财等29名劳动者投诉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日启动处理程序,对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孙广鑫及投诉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孙广鑫其承认所欠29名欠薪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复印了投诉人工资证明。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吴社监询字[2016]第023号《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至法人孙广鑫;2016年10月21日出具吴劳监令字[2016]第024号《陕西省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日送达于法人孙广鑫;2016年11月2日,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吴人社监处告字第[2016]第002《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同日送达法人孙广鑫;2016年11月7日,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吴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已通过公告及电话给法人孙广鑫送达。本院在审查期间,多次拨打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广鑫电话,并向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及义务。本院认为:吴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该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吴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靖边盛鑫工贸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吴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吴人社监理字[2016]第002号《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占鸿审 判 员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