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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广宇、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广宇,马玲,孟朝旭,孟英汉,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332号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大宝,任董事长。被告:孟广宇,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马玲,女,汉族,住方城县。系孟广宇之妻。被告:孟朝旭,男,199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孟英汉,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王生,男,1994年3月25日生,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广宇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3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但。审判员  张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