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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岳平与赵秦川、赵岳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秦川,赵岳宏,许岳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秦川,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扶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岳宏,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扶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岳平,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上诉人赵秦川、赵岳宏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民初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秦川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许岳平���认识,不可能有任何经济往来,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次,即便有所谓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也应按照2014年5月25日上诉人赵秦川与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7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可提交湖南省岳阳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理解为由岳阳市唯一的商事仲裁机构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民初7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至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赵岳宏上诉称:上诉人与许岳平不认识,没有经济往来,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与赵秦川及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也没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即便存在所谓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安市,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0621民初7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许岳平与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将其与赵秦川、赵岳宏于2014年5月20日所签订的区域总经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许岳平。许岳平受让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的债权后成为新的债权人,现许岳平作为债权受让人要求上诉人偿还货款及利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经销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不当。在赵秦川与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总经销合同》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若经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湖南省岳阳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视为终裁。”岳阳仲裁委员会是岳阳市仅有的一家仲裁机构,岳阳仲裁委员会应视为双方约定选��的仲裁机构,该约定对许岳平同样具有约束力,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民初783号民事裁定;二、驳回许岳平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