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绪龙与吴辉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龙,吴辉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41号原告:曹绪龙,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吴辉英,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曹绪龙与吴辉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曹绪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绪龙以吴辉英已返还土地流转押金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绪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曹绪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严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