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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绪龙与吴辉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龙,吴辉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41号原告:曹绪龙,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吴辉英,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曹绪龙与吴辉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曹绪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绪龙以吴辉英已返还土地流转押金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绪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曹绪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严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