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黄应堂申请执行向家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堂,向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黄应堂,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滑石乡哒啦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0********。被执行人向家德,男,1973年3月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烂泥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黄应堂申请执行向家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家德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25元及执行费6725元,共计4698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现被执行人向家德外出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应堂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