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与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陈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147-1号原告: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双湖村西湖4、5组,法定代表人:XX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峰,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4元,由原告长沙宇湘砂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