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程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程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6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姚程瀚(曾用名姚崇),男,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海荣,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姚程瀚因诉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4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程瀚起诉称,吉林市政府于1992年2月20日作出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四宝医药实业有限公司交由南北贸易公司经营的函》(以下简称《函》)违法,且由于该行政行为,致使姚程瀚及其投资的深圳四宝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请求:1.确认吉林市政府1992年2月20日作出的《函》违法;2.判令吉林市政府对姚程瀚投资的深圳四宝医药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及经营权恢复原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函》系吉林市政府于1992年2月20日作出,根据该院对姚程瀚所做的询问笔录,姚程瀚自认于2008年1月10日在吉林市档案馆调取该份函并知晓具体内容,之后一直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救济。姚程瀚此次起诉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姚程瀚的起诉,不予立案。姚程瀚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函》系吉林市政府于1992年2月20日作出,姚程瀚于2016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姚程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姚程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992年吉林市政府作出《函》,此函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文,起诉期限不能从1992年起算。2015年11月2日,其得知涉案房地产于1999年过户登记至济生药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此时其合法权益因吉林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故起诉期限应该从1999年开始计算,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应截止于2019年。且其从2008年得知《函》具体内容后,曾多次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故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函》系吉林市政府于1992年2月20日作出,姚程瀚于2016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故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此条规定的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应当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等确实不能行使起诉权的情形,或者基于对相关行政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是公民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不能作为起诉期限被耽误的合法理由。因此,姚程瀚通过信访等途径主张权利,不属于可以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姚程瀚据此主张本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姚程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程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晓磊审 判 员 骆 电审 判 员 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 璐书 记 员 战 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