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8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张灵仁、张劲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张灵仁,张劲松,杨君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23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558号。负责人:蒋丽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淋,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该支行员工。被告:张灵仁,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劲松,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杨君良,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张灵仁、张劲松、杨君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