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培义与魏炳有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培义,魏炳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魏培义,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灵县作疃乡作疃南庄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魏炳有,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灵县气象局职工,现住广灵县壶泉镇新建街125号。本院在执行魏培义与魏炳有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炳有的工资在本院(2015)广执字第53号案件中冻结,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