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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莹、倪锡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倪锡斌,朱漫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王莹,男,1940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王五元村,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40********。被执行人倪锡斌,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3********。被执行人朱漫滋,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7********。申请执行人王莹与被执行人倪锡斌、朱漫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1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94000元,诉讼费53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2015)浙0702执2978号处置被执行人倪锡斌所有的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双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现分配到位执行款29807.95元。执行人倪锡斌名下所有的位于桃花路518号中港浅水湾5幢3-202室的房产另案(2017)浙0702执3794号处置,被执行人朱漫滋名下无房产。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29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