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欧阳华丽与梁先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华丽,梁先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华丽,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杜红梅,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梁先先,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华丽与被执行人梁先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先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先先在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鲁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