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仙与沈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仙,沈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599号原告:王桂仙,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沈剑峰,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仙诉被告沈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王桂仙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