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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仙与沈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仙,沈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599号原告:王桂仙,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沈剑峰,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仙诉被告沈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王桂仙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