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徐军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徐军虎,高桂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梁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军虎,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辉,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桂明,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军虎、高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为1458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朝晖审 判 员 王 瑄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长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