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胜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胜有,曾悦,陈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121号金泰大厦A-203号。负责人张大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华飞,女,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周胜有,男,1980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曾悦,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陈秀静,男,1973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胜有、曾悦、陈秀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上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第一期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有限公司上塘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湖生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