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祖培与华良春、曾考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培,华良春,曾考玲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439号原告:卢祖培,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波,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华良春,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曾考玲,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卢祖培与被告华良春、曾考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卢祖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祖培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祖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卢祖培负担。审判员 胡东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祖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