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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霞,苏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517号原告:王辉霞,女,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徽县城关镇建新路一栋楼20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凤,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超,男,汉族,27岁,住徽县永宁镇永街村下街社56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三路59号。法定代表人:陈勇,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霞诉被告苏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