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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刘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吴起县。被执行人:刘栋平,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栋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28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7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栋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栋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28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栋平于2017年8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整,下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刘栋平用月工资抵还,同时从2017年8月8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8月8日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刘栋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