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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小丽与徐六六、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丽,徐六六,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小丽,女,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徐六六,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六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熊小丽与徐六六、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小丽于2017年2月8日以本院作出本院(2016)鄂03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小丽借款256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0,执行费28180元。2017年2月13日,本院向银行、证劵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六六、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其中有部分存款的银行账户。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十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徐六六、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虽有部分房产,但均在银行办理有抵押贷款,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不宜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处置。2017年5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六六、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3月15日,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六六、湖北大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熊小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喻 平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