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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全龙、许碧月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全龙,许碧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特16号申请人:陈全龙,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怡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碧月,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全龙与被申请人许碧月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申请人陈全龙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全龙撤诉。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碧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