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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917岳小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917号原告:岳小涛,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588号红晋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25084996(1/1)。负责人:凌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小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岳小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岳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岳小涛负担。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汝玉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