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215号。法定代表人:马利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曾孝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以及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430892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868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军代理审判员 罗婧代理审判员 侯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