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双定与何文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定,何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651号申请人:李双定,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51岁,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何文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50岁,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关于李双定执行何文君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怀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