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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星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星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84号罪犯陈星灿,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7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开法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星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陈星灿与其他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7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星灿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星灿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星灿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星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积极执行财产刑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星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