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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3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卫书强与芦庆祥、陈改成、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书强,芦庆祥,陈改成,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3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卫书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9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芦庆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陈改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6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卫书强与芦庆祥、陈改成、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2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逾期后三被执行人亦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芦庆祥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一套进行查封评估,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房产所有人即被执行人芦庆祥自愿将其房产评估价622530.00元以物抵债,因该房产其在银行办有抵押贷款,该房产抵债后,由承受人卫书强负责清偿银行剩余贷款,被执行人芦庆祥自愿将其该房产的地下室抵顶于申请人卫书强,至此本院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该清偿的权利及义务全部履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芦庆祥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一套作价6225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卫书强抵偿债务。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承受人卫书强清偿。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承受人卫书强,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卫书强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卫书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