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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傅克英与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克英,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716号原告:傅克英,女,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营房。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1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吉泉,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傅克英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按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因原告预留电话号码有误、地址不详,邮件被退回,视为送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克英撤诉处理。本案已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克英承担;傅克英预交的其余案件受理费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