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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何龙飞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18号陈爱忠、陆焘:你们因原审被告人何龙飞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马林、姬传杰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陈爱忠、陆祥超、陆焘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孙孝军聚众斗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刑初字第004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苏刑一终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以“陈爱忠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曾有阻止行为,系犯罪中止,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陆焘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原审裁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们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本院复查查明,2010年1月7日,因征地工作进展缓慢,时任邳州市运河镇河湾村支部书记的原审被告人孙孝通过陈爱忠、陆祥超纠集陆焘、何龙飞、马林、姬传杰等百余人,在河湾村强行进行地质勘探时,与当地村民发生械斗。打斗中,何龙飞持刀将村民李东东捅死,马林、姬传杰持刀将村民李卫男捅成重伤。案发后,陆焘、何龙飞、陆祥超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何龙飞、姬传杰、孙孝军等人供述,证人孙孝梅、胡凤莲、曹运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卫男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与原审被告人陈爱忠、陆焘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关于陈爱忠提出“你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曾有阻止行为,系犯罪中止,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申诉理由,经查,陈爱忠在孙孝军等人的纠集下,组织、策划、指挥百余人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责任。虽然陈爱忠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曾有阻拦行为,但并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陈爱忠没有投案行为,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据此,陈爱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陆焘提出“其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陈爱忠、陆祥超、陆焘和孙孝军等四人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属首要分子。原审裁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陆涛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量后以陆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无不当,陆焘的该申诉理由亦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