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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兴光与临沂圣都快捷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光,临沂圣都快捷商务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654号原告:朱兴光,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圣都快捷商务酒店,住所地:临沂市陶然路临沂火车站广场西邻。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光与被告临沂圣都快捷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朱兴光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静静 搜索“”